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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提交的评估记录随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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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定人员或专家可以通过APP接受评定任务派单,展示评定人员当前待护理任务列表,查看失能人员相关资料,根据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现场评估,采集视频等资料信息,给出评估意见。
2、通过互联网手段,根据长期护理保险整个经办管理过程中不同服务对象的使用特点建设了不同的应用版本,实现了待遇申请、失能评估、服务实施、服务培训、服务评价的全流程数据化、规范化、标准化,形成了服务闭环,使得各个服务环节和服务流程便捷通畅,远程可移动,可追溯、可查看、可评价。
常熟市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失能人员提供基本护理需求保障的一项重要政策。为了实现长期护理保险的全程信息化,常熟市推出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APP,该应用程序成为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的重要助手。
1、申请评估
2、政策信息
3、事项说明
4、护理服务评价
5、失能评估查询
1.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人?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标准是什么?
职工参保人员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构成。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含在职、退休)按2元/人·月的标准从个人账户按月划转;单位缴费部分: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转;退休职工: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月划转。
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24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年划转,医保基金划转部分按30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划转。
3.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规定失能等级标准的,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日起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4.入住机构护理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经评估认定为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在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后,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定额支付:入住机构的重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30元/天,中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23元/天。
入住机构的服务项目包括10项内容,具体为:安全护理,给予晨间、晚间、指/趾甲、洗头护理,给予进食/水,给药,给予温水擦浴/沐浴,给予排泄护理,给予日常活动,给予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给予翻身叩背/排痰,给予皮肤外用药涂擦。
5.居家护理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经评估认定为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长享受居家护理服务,其中,重度失能人员每月服务18次,中度失能人员每月服务13次,每次服务时间均为2小时。
居家普通护理员服务费用按每人每小时40元的定额标准结算,其中长期护理保险支付37.5元,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5元。实时救助人员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包括22项内容,经评估认定为中度或重度失能的人员可从中选择,具体为:头面部清洁、梳理,洗发,口腔清洁,协助进食/水,协助鼻饲进食,协助翻身叩背/排痰,协助床上移动,整理床单位,指/趾甲护理,手、足部清洁,温水擦浴,协助沐浴,协助更衣,协助如厕,排泄护理,人工取便术,会阴护理,协助皮肤用药,借助器具移动,协助进行简单的肢体锻炼,失禁照护及指导,安全防护及指导等。
6.参保人员申请失能等级评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①《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②本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出入院记录、门诊病历等完整病历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失能满6个月的相关材料;
④受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经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商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7.失能等级评估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由本人、监护人或定点护理机构向商保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8.参保人员需要等待多长时间方可获知失能等级评估结果?
失能评估申请被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
9.失能等级评估费用由谁承担?
初次失能等级评估费200元/次,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申请的重新评估,重评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商保机构要求参保人员进行重新评估,重评费用由商保机构承担。
10.哪些情况不能使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①应当从其它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④在境外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
11.什么情况下,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将不予受理?
①未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
②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③提供虚假材料的;
④未发生新情况,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或上次评估终止未满6个月的;
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77号)规定的不予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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